315 ? 说法 ②:销售假药,害人终害己!
近日
高陵区法院审结了一起
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案件
药品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
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
人民法院以“零容忍”的态度
坚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“药瓶子”安全
今天,请高陵区法院刑庭
副庭长吴凯为大家以案说法
【案情简介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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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10月以来,被告人郭某从被告人张某处进购能够治疗颈肩腰腿疼痛的“苗药”等药品,后通过其在西安市某中药材市场开设的经营部,将上述药品向他人进行出售。案发后,经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,郭某所出售的药品均为假药。同时,被告人郭某还通过其经营部,对外出售“金玛卡”等保健品。案发后,经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、西安海关技术中心检验认定,上述保健品中均检出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郭某以不具有主治功能的非药品冒充药品对外出售,其行为依法构成销售假药罪;被告人张某生产不具有主治功能的非药品,并冒充药品对外出售,其行为依法构成生产、销售假药罪。同时被告人郭某还出售掺入有毒、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,其行为依法还构成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依法应数罪并罚。综上,被告人郭某犯销售假药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20000元,犯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10000元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30000元;被告人张某犯生产、销售假药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20000元;被告人郭某、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。
原标题:《315 ? 说法 ②:销售假药,害人终害己!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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